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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存在三流不一致的税务风险?
问题:房地产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总包合同,现建筑公司想通过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来收款,开票,请问 :1. 这样是否属于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部分分公司收款开票的情况是否为合规成本。2. 如果建筑公司与其分公司及房地产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分公司收款开票,是否合规,是否还存在三流不一致的税务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据此,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总包合同,无论是分公司或分包,发包方与直接提供劳务方,结算开票,属于资金、劳务、发票三流一致,允许计入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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