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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问题:A 公司是网络平台,C 是挂靠平台服务商,B 公司 ( 我方 ) 通过 A 平台接受 C 服务,发票由 A 开具给 B, 款项由 B 直接给 C。请问,这种情况有税收风险吗?或者是否有个三方协议就可以消除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若以 A 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A 公司为纳税人并开具发票。对购买方将款支付给 C,造成资金流不一致,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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