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款从总公司流出,发票抬头该怎么写?
问题:客户准备在温州成立一分公司,但目前尚未成立,现在要为该分公司购买办公用品,款从总公司流出,发票抬头该怎么写?实际关系是,一级总公司――二级深圳分公司――三级温州公司,款从总公司流出,二级深圳的平台公司也还没有成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总公司垫付款为分公司购买办公用品,发票抬头应开具分公司,但资金流不一致,其进项不予抵扣。若发票抬头开具总公司,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