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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年没开发票,现对方又要开发票,怎么做账呢?
问题:如果是 16 年没开发票,以收据确认的收入及销项税,现在对方又要开发票,怎么做账呢?销项税怎么处理比较合适呢?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会计计提增值税销项税按纳税义务时间确认,若先开具发票的,按上述规定先计提增值税。对已计提增值税,后开具发票,无需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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