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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发票内容上如何列示?
问题:劳务派遣公司 A给 B公司开的劳务发票,全额开具发票内容写的是“服务费”,请问全额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上分别如何列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
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据此,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应开具普通发票并注明,其他收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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