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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问题:什么情况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答:《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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