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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给分包方开具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问题:公司是建筑服务类的企业,有以前的老项目和清包工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简易计税能差额计算销售额,但是客户这些项目在外地预缴的时候,分包方有些都没给他们发票呢,他们预缴的都是全额预缴的,现在有一部分能扣掉的分包方开票的金额没有扣掉呢,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天津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 年第 1 号)第六条规定,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可自行开具发票;不能自开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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