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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店的有相关税收优惠或者补贴吗?


问题:我们是做烘焙食品连锁店的,类似味多美这样的店。在北京以连锁店分公司的形式运营,关于我们这种连锁店的有相关税收优惠或者补贴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7]97 号)规定,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 [1997] 第 24 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 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 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据此,连锁店符合上述条件,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尚未查到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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