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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按混合销售分别核算吗?
问题:我公司业务为销售自产软件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设备的研发,对于接受委托的设备研发,主要是购入部分零件或成品(税率 16%),经加工再装上我们的软件,这种接受委托业务,我们是需要按混合销售分别核算吗?还是可以全部按提供劳务 6% 的税率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为混合销售,应全额按 16% 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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