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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是否包括研发设备?​


问题:软件即征即退,在备案时如果进项税额按照成本分摊法来分摊的话,软件的成本,包括前期研发这个软件投入的研发设备这些吗?前期的投入都费用化了。如果能分得清进项税额哪些是属于软件的,是不是帐里面要单独核算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据此,对于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分摊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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