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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据丢失怎么办?
问题:如果是财政收据丢失怎么办?
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五)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据此,企业将财政收据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复印件由经办单位经办人签章并盖有公章的证明, 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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