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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实际经营期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问题: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 号,“2.2015 年 1 月 1 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请问实际经营期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同期全部是哪个同期?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 号)规定,2015 年 1 月 1 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据此,如 2015年 7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2015年 7 月——2018 年 6 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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