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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服务收入,可以补免税备案手续吗?


问题:关客户 17 年有 1000 万境外服务收入,当时没有交增值税,也没有办理免税备案。现在一年多了,还可以补免税备案手续吗?还是只能补增值税了。客户现在还没有收到境外 1000 万的回款,这个情况会影响免税备案吗?另外,客户和接受服务的境外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 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依据上述规定,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进行纳税申报。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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