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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吗?怎样操作?
问题:我们公司是跨境电商公司,主要是海外销售平台上销售商品给个人,请问这样可以做出口退税吗,如果可以退税,应该怎样操作?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规定,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24 号)第七条(三)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 1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2.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 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 20);
6.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 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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