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未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款,做纳税调减处理?
问题:A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 政府补助》第七条,在 2018 年11 月确认政府补助 90 万,借记“应收账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截至 2017年 18 月暂未收实际到款项。请问,A 公司在 2018 年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该笔政府补助是否需要按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 90 万,同时将符合拨款文件使用要求的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 政府补助》规定,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补助,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