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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债务豁免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问题:A 公司在 2014 年度应收 B 公司 1.26 个亿货款(为贸易合同),同时2014 年度 A 公司向银行借款 1.26 亿,2014 年 A 公司账面计提利息 1700 万,并在2014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调增 1700 万,B 公司从 2015 年开始经营效益下滑,无法偿还 A 公司的货款,导致 A 公司也无法偿还银行的借款,A 公司从 2015 年开始在账面上也未计提利息。现在银行想把该项债权打包卖给一家资产公司,合计金额 2 个亿左右(本金1.26 亿,利息包含账面已计提 1700 万和账面未计提的 6000 万)。银行、资产公司、A 公司签订三方协议(金额 2 个亿)。另外资产公司、B 公司、A 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资产总额 1.26 个亿),这样处理的结果是账面计提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7000 多万是否属于债务豁免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汇兑收益等。

据此,企业将债权及应付利息打包出售,出售价格扣除本金和税前调增1700 万利息差额部分,计入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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