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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这笔款项有何风险?转入营业外收入是否可以?


问题:我们香港公司从境外 BVI 公司投资国内一个公司,资金已经到位,但是项目运作到一半项目终止了,这笔钱又无法转回到境外,想让我们公司收这笔款,请问若我司代收这笔款项有何风险,能直接挂在往来款上吗,金额很大约8000 万,或有何更好地方式处理?如果这笔款境外公司不打算不收回了,代收的企业直接根据与境外公司签订的债权豁免协议转入营业外收入是否可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若产生所得,以被投资企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此,公司代收税后投资款,计入“其他应付款”无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债务重组收入、…等。

据此,企业签订债权豁免协议,取得债务重组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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