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款项没有经过公司,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问题:股东以个人名义取得银行的优惠利率的贷款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银行将贷款直接打款至第三方机构,用于支付股东控股公司的经营款项,此款项不经过企业,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协议,第三方以该贷款用来付款,我们咨询专管员,专管员的回复是款项没有经过公司,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我想确认一下,他说的有什么依据吗?我认为我们虽然不是我们直接支付的,可以挂在其他应付款里,后期企业来还款就可以吧,成本费用都应该是正常税前扣除的吧。
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1 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据此,企业以股东名义取得的贷款,从第三方企业银行账户划转,发生的利息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