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未缴足资本额,利息均不允许扣除吗?
问题:“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现在是注册制,有很多都没有交齐,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312 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得扣除未缴足注册资本额的借款利息,包括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