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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债资比 1:2 的情况?权益投资怎么选择?


问题:A 是 B 的母公司,持股 74.17%。C 是 B 的全资子公司。现在,C 向A 借款 3600 万。B 实收资本 4320 万元,实缴资本 4320 万元。C 实收资本 5000 万,认缴 3100 万元。问题:税法上的借款利息是否存在超高债资比 1:2 的情况?这个债资比中,权益投资应该怎么选择?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 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二)其他企业,为 2:1.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 试行 ]》(国税发 [2009]2 号)第八十六条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2,未超过规定比例,准予扣除。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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