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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账调成一次性折旧,可以吗?
问题:18 年 1 月 1 日购买 500 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开始计提折旧了,请问老师现在想反结账调成一次性折旧完,可以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会计上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汇算清缴中可作为纳税调整处理,即一次性税前扣除年度进行纳税调减;以后年度计提折旧进行纳税调增。反之,在实务中会计处理可与税务处理一致,不涉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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