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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生产设备,所得额是 120 万元?


问题:公司今年购买了生产设备 400 万元,该台设备计提的折旧金额 20 万元,年底有利润 500 万元,那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不是就应该是 500 万 -400 万元+20 万元 =120 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规定,

一、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据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新购进的设备 400 万元作为纳税调减,会计已计提的折旧 20 万元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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