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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的二手设备是否符合新购进的设备?
问题:企业在 2018 年购入的二手设备是否符合财税 [2018]54 号文中的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据此,企业在 2018 年新购进的二手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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