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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根据调整后的价值交税?
问题:我司拟进行资产评估,主要涉及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增值,请问,如根据评估价值调整账面价值,一、能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二,房产税是否应根据调整后的价值交税。
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4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并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对其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
按历史成本原则,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则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成地税发 [1996]132 号)第五条明确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资产评估后新增房产价值,应以评估价入帐后的原值计征房产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依法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对其增值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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