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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作为扣除的依据呢?


问题:是否可以依据的法院判决书作为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的依据呢?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第三十九条(二)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一般是指: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据此,法院判决书可作为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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