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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没有发票,需要哪些证据资料?
问题:客户接受劳务但劳务费都没有发票,说是已经咨询过税务局,帮助个人交过个税,有合同,打款证明,可以扣除的,但是并未找到相关资料说明这样可以扣除。这样的话是否有相关文件呢,或者需要哪些强相关的证据资料?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8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五十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个人劳务费,未达到起征点的,可以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达到起征点的,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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