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股票代码:871192

%{tishi_zhanwei}%

审计服务、高新代理、纳税规划、财税直播

图片名称
图片名称

是否需要在减资时,交税?


问题 : 公司有 3 个股东其中股东 C 占比 1.08%,现在股东 A 和股东 B 联合起来,能否通过减资程序把股东 C 去除?如果可以,股东 C 在任职期间的利益是否需要在减资时候一并给付且交税?

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4 年第 64 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34 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减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股息所得:其余部分按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计缴所得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