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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需不需要缴税?


问题:长投权益法核算减资变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成本法,按照准则,剩余股权成本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那这一部分投资收益需不需要缴税呢?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其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应作为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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