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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投资成本呢?


问题:境外企业 S1 与 2008 年用其持有的境内某生产企业 62.5% 股权出资境外企业 S2(入账价值为 S1 账面核算的价值,假设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合计10000 万)。2013 年 S1、S2 均被认定为居民企业。2018 年决议注销 S2,此时 S2账面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合计 10000.0001 万元、未分配利润 -3 万元。此时可分回的剩余财产如何确认投资成本呢,是否有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能?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S1 以账面价值股权出资投资 S2,注销 S2 时,S1 确认投资成本按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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