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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我单位是一投资公司,通过信托公司以 5000 万元受让了一个特定信托受益权,授让份额 10000 万份(该信托是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抵押物通过法院正在判决执行中),我公司通过信托受让将执行申请人变更为我公司,现已通过法院执行裁定回 8000 万固定资产(房屋),请问法院裁定取得的这 8000 万元资产与购买信托计划时支付的 5000 万元,是否需要按 3000 万元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有无相关单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取得的是 8000 万元资产且是法院裁定书,没有房产证,并未实现现金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投资收回扣除投资成本余额 3000 万元,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