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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实务操作上可以认这损失吗?


问题:公司出售一笔 2000 万的应收账款,卖价 200 万(数字为举例)这种重组损失,咱们可以出鉴证损失报告吗,税务局实务操作上可以认这损失吗?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号)规定,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 号)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售应收账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在当期直接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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