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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具专项报告税前扣除吗?
问题:融资租赁公司给个人融资租赁小汽车,产生应收账款坏账,后来法院判决公司胜诉,但个人还是一直不给款项。请问这种情况依据“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可以出具专项报告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 [2002]513号)第四条(三)规定,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25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依据上述规定,对企业涉诉的应收款项,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否则,不符合规定的坏账损失,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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