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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与应付款对冲,会涉及什么风险吗?


问题:公司存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和其他应付款挂账的形式,金额比较大,现在想做三方协议把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对冲(其他应收有的挂股东、有的挂其他个人),这种在税务上认可么?会涉及什么风险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汇兑收益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收、预付账款,不予税前扣除。由此,企业将应收与应付款对冲,未经税务核准,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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