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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亏损转为成本,可以吗?
问题:我公司借款给几家关联公司(账面上未体现关联关系),目前那几家小规模的公司大部分是亏损,无力还款,我公司如何将小规模公司的亏损转为国腾的成本。注销这些小公司可以吗?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 [2002]513 号)第四条(四)规定,逾期 3 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 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包括债务人依法注销)符合上述会计规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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