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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药品的损失,税税前扣除吗?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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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单位售给医院的药品,由于医院清户等方面的原因,药品退回,需要给医院退款。退回来的药品无法二次销售了,我单位集中报废销毁处理,请问对于这部分销毁药品的损失金额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 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 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据此,企业收回医院退回无法二次销售的药品,可作为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进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