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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
问题:昆仑香港属于非居民企业,持有开曼 A 公司的股份。A 公司在香港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 B,B 在境内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 C,C 通过协议控制境内居民企业 D,向 D 收取服务费。现在昆仑香港向注册在香港的甲公司转让开曼 A 公司股权,是否属于 7 号公告的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如果属于,预扣税的缴纳,哪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在哪个主管税所缴纳预扣税?昆仑香港在纳税环节中应该完成哪些操作?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规定,
一、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八、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九、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依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由购买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缴纳。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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