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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分得利润如何缴税?


问题:香港方面的公司投资境内公司,分得利润如何缴税?如果利润出境的话呢?香港公司的股东(个人)如何提现?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二)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投资收益,按 10% 计缴企业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税后汇出 5 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香港公司对分回的投资收益按香港规定进行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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