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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 2017 年汇缴中调整?


问题:公司 2015 年、2016 年计提的奖金,在 2018 年 2 月发放。能否在 2017年汇缴中调整呢。之前有问过 12366 说可以,但现在税务局要求补税并缴罚款、滞纳金 .。如果确实不能调整 2017 年汇算清缴,有什么补救办法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依据上述规定,2015 年、2016 年计提奖金,次年汇缴结束前未实际发放,应分别调增 2015年、2016年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 2018年 2月发放,应调减 2015 年、2016 年所得额,未缴税款,无须在 2018 年抵扣,但应补缴未缴税款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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