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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单独被认定小微企业吗?免征残疾人保证金?
问题:2017 年新成立的总分支机构 ( 天津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的资产,应纳税所得额人数都符合小型微利标准,但是总分合计则不符合,北分能单独被认定小微企业吗?残保金文件规定,新成立的不足 30 人的小微企业可以免残保金,不知道这个新成立的分支机构能不能免征 2017 年度残疾人保证金?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第三款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 号 )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 ,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据上述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的,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上述方法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分支机构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应按规定就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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