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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汇总到总机构纳税吗?


问题:A 公司 2018 年设、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B 分公司,B 分公司在成立第一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像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样全部按零申报,收入成本汇总到总机构纳税吗?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据此,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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