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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弥补分公司亏损,这样合理吗?


问题:异地分公司账面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100 万,现在分公司注销,当地的税务不让弥补分公司自己的亏损,要把 100 万转到营业外收入全额交税,这样合理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等。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57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异地分公司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应税所得额中,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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