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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存税务风险?


问题:A公司 110% 持股B公司,B公司 15% 持股C公司。C公司净资产9000 万,未分配利润 6000 万。B公司拟转让持有的C公司 15% 的全部股权,且希望尽快实现资金回流。

一、假设C公司分红 5000 万,净资产减至 4000 万,分红后,B公司出售全部股权。B公司分红为税后,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红后出售的股权转让收入降低,达到少缴企业所税税的目的。

1、此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存税务风险?

2、B公司为盈利企业,如何能减少企业所得税?

二、假设A公司为亏损可抵企业所得税,B公司为盈利企业A公司拟从B公司回流该转让资金。

1、通过上缴管理费方式,税法有没上缴比例、额度或期限的限制?

2、如果通过资金往来划拨,长期挂账有什么税务风险?如何化解?

答:一、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79 号)明确了,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据此,建议被投资企业先利润分配,股东再转让股权。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据此,投资企业分得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汇兑收益等。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5 号)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予税前扣除。对超过三年未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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