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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账面价值 1 元转让,作为资产划拨处理?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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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以下涉及均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境外企业 S3 协议将其子公司 H3以账面价值 1 元(账面净资产及评估价值均为 -300 元)转让给母公司 H2,后税务建议按照资产划拨处理(认为评估时只考虑了成本而忽视了未来收益)。请问这个事项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第一条第三款作为资产划拨处理?如果可以按照划拨处理,S3 分录为【借:实收资本 -H21 贷:长期股权投资 -H31】H2 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H31 贷:长期股权投资 -S31】对吗?
答:《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依据上述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减少国家税收,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