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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工资,属于工资还是按劳务扣个税 ?


问题:实习生工资,属于工资按 3500 扣还是按劳务 800 扣个税 ? 税务局给的解释和执行的不一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089 号)第十九条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实习生工资,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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