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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 50%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于年终奖?


问题:1、京财税 [2006]947 号文件是否仍适用? 2、如果仍适用,第一条(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 50%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于年终奖?

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 [2006]947 号)第一条规定,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 5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各种奖金),按应纳税额减征 50%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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