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请问甲或者乙是否需要交税?
问题:A 公司股东甲与 B 公司股东乙进行了股权置换,置换后 B 公司股东为甲,置换时候对 B 公司做了估值,股权置换时置换溢价为 5 亿,这 5 亿元的溢价只是评估增值,乙未实际收到钱,请问甲或者乙是否需要交税?如果不需要交税已经交的税能否申请退回?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7 号)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据此,股权置换无论是否支付对价,双方应分别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