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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缴纳个税?
问题:请问在如下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个税:1、企业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企业分派股票股利(未分配利润转股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10]54 号)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第二条(一)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 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67 号)第十五条四)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以及分派股票股利,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或递延纳税。同时,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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