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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红利 20% 还是个体经营缴纳 5%-35% ?


问题:我们有个基金合伙,其中一个 LP 是自然人,那么当有投资项目退出收益的时候,这位自然人 LP 要如何缴税,按照红利缴纳 20% 还是按照个体经营缴纳 5%-35% 的,不知道如何适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0]91 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 [2001]84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对个人合伙人分得生产经营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分得对外投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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