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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伙人是否要交税?
问题:合伙企业 A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B,B 公司分红回合伙企业 A,合伙企业 A 按协议约定用分红款返还各合伙人本金,假设均为个人合伙人,请问合伙人是否要交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 [2001]84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无论是否先分回本金,投资者个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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