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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累进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问题: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累进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修正)》规定,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年 12 月 31 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 30000 元的 5 2 超过 30000 元至 90000 元的部分 10
3 超过 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20
4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部分 30
5 超过 500000 元的部分 35
(注 :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2018 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 号)第二条(二)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2018 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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